专栏名称: 最高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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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当事人仍可以在未恢复执行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

最高审判研究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11-26 10:24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执行案件的梳理和评析。申诉人中原兴航(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但遭遇法院裁定驳回。本案涉及执行依据被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下,是否可以直接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问题。经过安阳中院和河南高院的审查,最终中原兴航公司的申诉理由成立,法院裁定撤销之前的执行裁定,并指令继续审查中原兴航公司的变更申请。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一起借款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关键观点2: 债权转让

债权经过多次转让,最终由中原兴航公司取得。

关键观点3: 中原兴航公司的申请

中原兴航公司申请变更成为申请执行人,主张本案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而非实体终结。

关键观点4: 法院裁定

安阳中院和河南高院认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必须满足本案已经恢复执行这一条件,因此驳回中原兴航公司的申请。

关键观点5: 申诉理由及结果

中原兴航公司申诉理由为本案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不属于实体终结。法院最终裁定撤销之前的执行裁定,并指令继续审查中原兴航公司的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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