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描述了一个关于保证合同纠纷的再审申请案例,涉及担保条款的效力和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申请人甲某和乙某因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他们主张二审法院适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条款认定担保条款无效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并认为自身不存在过错,某公司应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但法院裁定认为甲某、乙某在签订案涉协议书时未对担保条款进行必要注意,存在过错,某公司亦存在过错,应对某商贸未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民事责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焦点一:案涉协议书担保条款的效力。
法院认为甲某和乙某签订案涉协议书时未对担保条款进行必要审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担保条款无效。
关键观点2: 焦点二: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认定某公司应对某商贸未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民事责任。甲某和乙某主张自身不存在过错、某公司应承担全部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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