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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初次违法”?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司法部层面已明确

内蒙古市场监管  · 公众号  ·  · 2025-06-25 14:44
    

主要观点总结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明确食品领域初次违法的概念;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两者都涉及初次违法的定义及相应的免罚情况。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要点

市场监管总局明确了食品领域初次违法的概念,同一生产经营主体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视为初次违法。

关键观点2: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重点

规定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其全部生产经营地域范围内第一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需要结合危害程度、危害范围、危害后果的易消除或减轻等因素判定。

关键观点3: 首次违法的可操作性增强措施

为增强“首违不罚”的可操作性,将采取制定并公开多领域或本领域初次违法免予处罚清单、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严格适用相关程序、加强执法痕迹化管理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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