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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岳绒:再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选择

数字法治  · 公众号  · 法律 政策  · 2025-12-27 10: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模式、权利基础以及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单独立法必要性。文章指出,该法在形式上采取了将国家机关和私人组织一体化规范的立法模式,但在实质上仍是一部私法规范,属于单一立法而不是统一立法。文章强调,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以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为基础,而不是止步于民事权利。将权利基础确定为基本权利的核心在于,通过基本权利功能和国家保护义务,构建出一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全景图。同时,文章建议,应当重点调整公权力领域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并优先构建行政领域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制。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模式与实质

《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形式上采取了将国家机关和私人组织一体化规范的立法模式,但在实质上仍是一部私法规范,属于单一立法而不是统一立法。

关键观点2: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权利基础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以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为基础,而不是止步于民事权利。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不是独立、并行的关系,而是由基本权利决定民事权利。

关键观点3: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单独立法必要性

应当重点调整公权力领域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并优先构建行政领域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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