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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使用“名侦探柯南”视频原声,亦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法实务圈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科技自媒体  · 2025-12-13 13:13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的二审判决的概述。案件涉及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将动画片《名侦探柯南》的音频放置在“蜻蜓FM”APP供用户收听和下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本案关注到未经许可使用视听作品整体原声(伴音)的新类型著作权纠纷,法院对视听作品的原声是否属于“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进行了讨论,并给出了判决结果。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原告新创华公司取得动画片《名侦探柯南》TV版全部剧集著作权,被告麦克风公司将《名侦探柯南》的音频上传至APP供在线播放和下载,侵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键观点2: 当事人主张

新创华公司认为麦克风公司提供行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麦克风公司辩称音频由用户上传,但未提供用户信息,且音频和动画作品存在差异,未获得经济利益,一审判赔金额过高。

关键观点3: 争议焦点

被诉行为是否侵害新创华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麦克风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关键观点4: 法院推理

法院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对新创华公司就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关于被诉行为使用的音频是否属于视听作品中的“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法院认为台词配音不属于“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被诉行为不属于单独行使著作权的情形。关于麦克风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麦克风公司仅提供网络服务,且麦克风公司在提供服务中存在过错,不符合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商的免责条件。关于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量了多种因素,判决合理。

关键观点5: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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