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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印发药品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致众医疗器械资讯  · 公众号  · 药品  · 2024-10-14 19:3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陕西省药品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该清单主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实施事项、定义及条件等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强调各单位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清单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清单主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针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的初次轻微违法行为,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目的是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关键观点2: 关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和“及时改正”的定义

“初次违法”指当事人在五年内在其全部生产经营地域范围内第一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是指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较轻、较小;及时改正指当事人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尚未立案调查且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

关键观点3: 清单的执行程序和注意事项

对清单列明的违法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相关执法文书中应援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作为依据。各单位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促进相对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关键观点4: 清单的生效时间和旧清单的废止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2023年3月16日印发的《陕西省药品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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