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探讨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涉及鉴定时的对照样品的选择问题,以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的同一性判断和新颖性丧失问题。文章提出了在选择对照样品时应该注意的事项,包括优先选择标准样品、使用分子标记检测法、选择其他官方机构保藏的可靠样品以及权利人自行提供的可靠样品等。同时,文章还讨论了同一性判断时能否以基因数据与对照样品进行对比,以及未经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的销售行为是否会导致该品种丧失新颖性的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对照样品的选择是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鉴定和检测的程序科学性和结果正确性。
选择对照样品时,应确保为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方法选择对照样品,如优先选择标准样品、使用分子标记检测法等。
关键观点2: 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同一性判断是重要环节,原则上应以权利人通过公开合法渠道获取的被诉侵权繁殖材料与授权品种标准样品进行对比。
基因数据对比在鉴定中是可以使用的,但有条件的限制。
关键观点3: 植物新品种的新颖性判定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的重要基础,未经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的销售行为通常不会导致该品种丧失新颖性。
销售行为导致新颖性丧失的情况仅限于“经申请权人自行或者同意”的销售、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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