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篇文章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针对全市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及市场开办者进行说明。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正式实施,禁止使用者使用对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不得使用误导消费者的照明设施。
该《办法》要求销售者不得使用红色、蓝色、绿色等明显改变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对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行照射,禁止使用可变可控光源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禁止混合使用违规光源和正常光源等。
关键观点2: 市场开办者需开展自查自纠并落实主体责任。
市场开办者需督促场内经营者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停用违规的“生鲜灯”,确保市场经营行为的规范性。
关键观点3: 违法使用“生鲜灯”的销售者将受到处罚。
对于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销售者,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观点4: 广泛的社会监督也是重要的一环。
消费者如发现经营者仍在违法使用“生鲜灯”,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形成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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