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42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其中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进行了明确回应。涉及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新型就业形态,并详细阐述了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包括用工事实、劳动管理程度、工作时间自主性、利益分配议价权等。同时强调,指导性案例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并保障劳动者的相应权益。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的指导性案例发布。
这是最高法首次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回应了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关键观点2: 劳动关系的判断因素。
指导性案例中明确了判断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包括用工事实、劳动管理程度、工作时间自主性、工作内容控制程度、利益分配议价权等。
关键观点3: 存在用工事实并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认定。
对于存在用工事实,并且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情形,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平台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实际履行情况依法作出认定。
关键观点4: 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新型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
指导性案例明确了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代驾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同时,即使不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企业仍应进行一定的劳动管理以保障劳动者的相应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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