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介绍了全国首例新三板做市交易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的相关情况。某科技公司在挂牌时及挂牌后持续多年财务造假,涉及主办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法院根据新三板市场的特性和监管规定,分阶段认定中介机构的责任,体现了过责相当、精准追责的司法导向。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新三板做市交易模式下适用推定信赖原则认定交易因果关系
在新三板市场做市交易模式下,投资者依赖证券价格做出投资决策,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推定信赖原则认定交易因果关系。
关键观点2: 主办券商在推荐挂牌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的责任认定
主办券商在推荐挂牌阶段应承担更严格的尽职调查责任,若未勤勉尽责则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持续督导阶段,主办券商一般无须对挂牌期间的财务数据进行实质审查承担责任。
关键观点3: 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认定
若审计机构存在重大缺陷如未勤勉尽责实施充分合理的审计程序等将被认定需对投资者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关键观点4: 案件的裁判意义
本案明确了新三板市场中做市商的角色和责任以及中介机构在新三板市场中的义务范围和责任认定标准,体现了精准追责的司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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