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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平台发布他人音乐视频作品构成侵权

科亮知识产权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10-11 16:45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著作权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主要涉及上诉人广州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上诉人武汉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之间的侵权争议。某甲公司指控某乙公司旗下主播未经许可,在直播间内演唱其享有著作权的歌曲《乌*托的夜晚》,并将侵权内容上传至抖音、西瓜视频等平台传播,侵犯了其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两家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某乙公司赔偿某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来源

本案源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5)鄂01知民终167号。

关键观点2: 原告与被告

原告为广州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为武汉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关键观点3: 侵权行为

某乙公司旗下主播未经许可,在直播间内演唱某甲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歌曲《乌*托的夜晚》,并将侵权内容上传至抖音、西瓜视频等平台传播,侵犯了某甲公司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键观点4: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两家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某乙公司赔偿某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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