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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溯:非作品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刑事规制

新技术法学  · 公众号  · 互联网安全 法律  · 2025-10-23 22:49
    

主要观点总结

网络链接技术的发展催生了以“深度链接”为代表的非作品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行为,这在便利信息流通的同时,也成为侵犯著作权的客观表现形式。司法实践中,对于深度链接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否可以评价为侵犯著作权罪的正犯,长期存在争议。对于深度链接是否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学界存在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实质替代标准和实质呈现标准等不同判断标准。相较于服务器标准,以传播效果和权利人利益受损为核心的实质替代标准与实质呈现标准,能够更为全面地揭示深度链接对著作权的侵害。由于深度链接的非法性建立在初始提供行为非法性的基础上,所以主观违法性认定亦具复杂性。对于行为人明知的证明需结合技术手段、运营模式与行业常识进行推断。民事领域的“红旗标准”在此提供了重要参照,即当侵权属性显而易见时,应认定设链者具备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明知。文章以案例形式探讨了深度链接的法律争议,并对如何认定行为人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明知进行了详细分析。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深度链接的法律争议

网络链接技术的发展催生了以“深度链接”为代表的非作品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行为,这在便利信息流通的同时,也成为侵犯著作权的客观表现形式。司法实践中,对于深度链接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否可以评价为侵犯著作权罪的正犯,长期存在争议。

关键观点2: 深度链接的性质判断标准

学界存在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实质替代标准和实质呈现标准等不同判断标准。相较于服务器标准,以传播效果和权利人利益受损为核心的实质替代标准与实质呈现标准,能够更为全面地揭示深度链接对著作权的侵害。

关键观点3: 主观违法性的认定

由于深度链接的非法性建立在初始提供行为非法性的基础上,所以主观违法性认定亦具复杂性。对于行为人明知的证明需结合技术手段、运营模式与行业常识进行推断。民事领域的“红旗标准”在此提供了重要参照,即当侵权属性显而易见时,应认定设链者具备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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