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国家税务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八批)的公告。该公告基于之前的优惠政策,对专用车辆实施免征车辆购置税的管理。公告涉及专用车辆的申请、技术审查、免税办理等方面的问题,并提供了相应的解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发布目录背景
为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维护纳税人权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相关公告,进一步优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管理机制。
关键观点2: 目录内容
第十八批《目录》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新增车型,涉及193家企业的548个车型;第二部分为撤销车型,涉及63个吸引压送车车型,撤销原因是由于定义和标准的调整。
关键观点3: 如何申请列入《目录》
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材料,按要求申请将专用车辆列入《目录》。
关键观点4: 技术审查与处理方法
若申请未通过技术审查,申请人可根据系统给出的原因重新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对于争议,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以信函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问题。
关键观点5: 免税办理说明
列入《目录》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在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后,购买人可凭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对于《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在车型列入《目录》后,申请人可重新上传带有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
关键观点6: 从《目录》撤销车型的处理
从《目录》或《清单》中撤销的专用车辆,自撤销公告发布之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部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不再接收该车型带有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但撤销车型在公告发布前生产的,且有免税标识的车辆,仍可享受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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