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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

江西民事审判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5-25 10:07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涉及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营运导致的保险纠纷。原告吕某、孟某甲因交通事故向法院起诉,被告李某和某财保烟台支公司涉及赔偿问题。法院最终判决某财保烟台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而李某则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原告吕某、孟某甲因交通事故起诉,事故涉及李某驾驶的家用小型轿车与孟某和吕某的碰撞,导致孟某死亡。李某在某财保烟台支公司处为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某财保烟台支公司辩称李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事营运活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商业险部分拒绝赔付。李某辩称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没有非法运营。

关键观点3: 法院查明

法院查明李某持续性从事以获得利润为目的的营运性客运活动,未通知保险公司,判决某财保烟台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则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关键观点4: 法官提醒

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营运必须持有双证(人证和车证),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变更险种,避免保险保障落空而自担巨额赔偿。

关键观点5: 法律条款链接

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条,涉及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和交通事故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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