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个人信息保护法》旨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免受信息处理行为的侵害,而非重构法律秩序。个人信息权益包括新型隐私利益、信息正确完整性利益和自动化决策中的人格发展自由利益。非以上三种利益的,不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直接或者类推适用既有的《民法典》规则。在法律适用上,由于个人信息权益侵权属违反保护性规范型,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众多规则中,只有保护目标直接对应以上三种利益的才属于保护性规范。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个人信息权益防御请求权与《民法典》中的防御请求权类似,但更为前端。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个人信息权益的定义和范围
个人信息权益包括新型隐私利益、信息正确完整性利益和自动化决策中的人格发展自由利益,非以上三种利益的,不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
关键观点2: 法律适用上的区别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信息权益侵权属于违反保护性规范型,只有直接对应上述三种利益的规则才属于保护性规范。
关键观点3: 个人信息权益防御请求权的性质
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个人信息权益防御请求权与《民法典》中的防御请求权类似,但更为前端。
关键观点4: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的关系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其他部门法中的个人信息规则是平行关系,各司其职,各有其适用范围。
关键观点5: 学术批判的重要性
面对泛化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要重拾批评与思考的勇气,以精准框定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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