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分享了一篇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的案例,文章中提到了广东高院对一个案例的再审判决,讨论了劳动者虽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用工关系性质。还附上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相关答复。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用工关系性质
广东高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使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就业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务工纠纷,不能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相冲突,没有足够理由不能改变调整养老保险等劳动保障关系的现行规章规定。
关键观点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观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答复中表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司法实践中为保障超龄劳动者的权益,特别是职业伤害问题,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存在不一致的问题。
关键观点3: 案例背景
案例中,陈阿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公司提供劳动,公司未依法为其购买社会保险,陈阿妹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二审和再审法院对陈阿妹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了不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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