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啥  ›  专栏  ›  新技术法学

马永强:数字金融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限缩 |《环球法律评论》2025年第5期

新技术法学  · 公众号  · 法律 金融  · 2025-10-24 12:46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探讨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数字金融领域中的适用问题,提出应重新审视本罪的保护法益,立足于本罪适用场景的结构性变迁,明确本罪旨在保护宏观金融稳定和微观公众权益的双重法益内涵,并对本罪构成要件进行限缩解释。对于非法集币行为,应坚守“存款”的文义内涵与法律关系本质,审慎认定其入罪范围;对于“非法性”要件,应厘清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以是否实质侵害双重法益作为出入罪的关键,严格界定其边界;判断“扰乱金融秩序”要件时,则应考虑被害人自我答责的因素,对高风险金融投机活动中的损害后果进行合理归责。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数字金融领域中的适用挑战

由于数字金融的兴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范围已扩展至以加密货币和区块链金融为代表的数字金融领域,这加剧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固有的扩张风险,并对罪刑法定原则构成严峻挑战。

关键观点2: 双重法益说的提出

本文主张建构双重法益说,以回应本罪保护对象的复合性,整合宏观制度法益与微观个人法益,确保刑法的精准适用。

关键观点3: 构成要件限缩解释

对“非法集币”行为、“非法性”要件和“扰乱金融秩序”要件进行限缩解释,确保刑法的适度介入,避免过度扩张。

关键观点4: 被害人自我答责的考量

在判断“扰乱金融秩序”要件时,引入被害人自我答责的考量,有助于防止刑法的过度扩张,并在个体自主选择权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摘要由平台算法生成,仅为信息导航参考,不代表原文立场或观点。 原文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为原作者并希望删除该摘要或链接,请通过 【版权申诉通道】联系我们处理。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
文章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