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探讨了我国高校在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过程中面临的双重合法性困境。作者指出,我国高校普遍采用具有公法性质的“行政式校规”,与英美高校基于私法关系的“合同式校规”存在本质差异。行政式校规在形式合法性上违反职权法定原则,将人工智能等同于“他人”扩大解释剽窃与代写;在实质合法性上忽视技术原理、依赖不可靠检测手段,并抑制教育创新。破解路径在于厘清高校管理权力与办学自主权利的双重属性:依法行使管理权力以保障学术诚信,同时加强办学自主权利,通过制定多样化的人工智能使用指南和素养教育实现治理转型。文章主张教育法治应从刚性禁止转向动态引导,推动高等教育适应技术变革。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我国高校规范人工智能使用的校规属于行政式校规,具有公法性质
与英美高校基于权利—权利关系的合同式校规不同,我国高校发布的AI使用规范多为影响学籍、学历和学位的专门规定,属于法律法规授权下的行政行为,受公法调整。这类行政式校规本质上是国家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延伸,调整的是权力(高校)—权利(学生)关系,必须符合形式与实质合法性要求。
关键观点2: 行政式校规面临形式合法性困境
当前多数高校将使用人工智能写作认定为‘剽窃’或‘代写’,但依据《处理学术不端办法》等上位法,‘他人’仅指自然人或组织,不包括人工智能。因此,此类扩大解释违反职权法定原则。此外,强制AIGC检测缺乏法律依据,违背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检测仅为辅助手段的规定,进一步加剧形式合法性危机。
关键观点3: 行政式校规存在实质合法性困境
一方面,自动检测与生成式水印技术可靠性低、可验证性差,难以支撑学术不端认定;另一方面,过度依赖技术治理导致高校陷入‘猫鼠游戏’,并阻碍教学改革。同时,刚性禁令忽视学生受教育权,压制人机协作创新,无法协调国家战略、高校发展与学生权益之间的平衡,违背比例原则与实质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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