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因加班费引发的诉讼案件。黄某是某信息科技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因加班费和调休问题与公司产生纠纷。法院介绍,黄某虽未按公司规定提交正式的加班申请并获得审批,但得到上级主管和人事的确认,且劳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因此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最终,法院二审改判公司支付黄某加班费6万余元。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时,应当按照公司制度进行申请和审批。
本案中,黄某虽未正式获得公司加班审批,但有上级主管和人事确认其确实存在加班事实。
关键观点2: 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拒绝正常的加班申请或否认真实存在的加班事实。
公司不得制定过于苛刻的加班调休规定,通过名义上给予调休但实际很难执行的方式规避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关键观点3: 劳动者在确实需要加班的情况下,应当保留相关证据,以便依法维权。
本案中,法院二审改判公司支付黄某加班费6万余元,强调劳动者在维权时需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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