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关于赔偿义务机关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伤残的赔偿问题,刑事赔偿中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是否应纳入赔偿范围,以及同一当事人是否能针对同一个执行案件的不同执行行为或执行措施先后提起多个国家赔偿申请。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赔偿义务机关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伤残的赔偿问题
国家赔偿法和相关解释规定了刑事赔偿中误工费和治疗费用的处理方式。对于误工费,已经纳入残疾赔偿金和生活费中,原则上一性赔偿,不支持重复申请。对于治疗费,包括实际发生和后续必然发生的费用,在有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时,可一并赔付。赔偿义务机关安排免费治疗的,治疗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自行结算部分治疗费用的情形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关键观点2: 刑事赔偿案件中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是否应纳入赔偿范围
法律、司法解释未直接规定是否将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纳入刑事赔偿范围。但根据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相关规定,实际损失赔偿原则包括与错误执行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如营运损失。因此,刑事赔偿实践中亦应参照相关规定对受害人的营运损失予以赔偿。
关键观点3: 同一当事人能否先后对同一个执行案件的不同执行行为或执行措施提起多个国家赔偿申请
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对同一当事人针对同一执行案件的不同执行行为或措施能否多次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作出限制性规定。原则上只要符合立案和受理规定条件,人民法院就应依法受理并作出赔偿决定。但是基于相同法律事实和相同赔偿请求的申请相当于重复申请赔偿,而基于不同法律事实和不同赔偿请求的申请则可以分别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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