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首家5A级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涉税鉴证、税务咨询、税收筹划、财税顾问、专项代理及服务、房地产税收服务。公司主页:http://www.xindacta.com 电话:0755-33341665
目录
今天看啥  ›  专栏  ›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税务处理常见误区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09-14 10:43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合伙企业在税务方面的三个误区,包括分配股息免税、不分配利润就不申报纳税、用亏损抵减盈利。文章指出,合伙企业在涉及税务问题时需遵循相关规定,正确申报纳税,避免陷入误区产生税务风险。同时,强调财务人员需厘清合伙企业与其他组织形式的差异,正确适用税收政策。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合伙企业分配股息免税的误区

居民企业之间的直接投资收益可享受免税优惠,但合伙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不适用该优惠。

关键观点2: 不分配利润就不申报纳税的误区

合伙企业以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无论是否分配利润,只要合伙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就应按规定计入法人合伙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键观点3: 用亏损抵减盈利的误区

法人合伙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合伙企业的亏损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摘要由平台算法生成,仅为信息导航参考,不代表原文立场或观点。 原文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为原作者并希望删除该摘要或链接,请通过 【版权申诉通道】联系我们处理。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
推荐产品:   推荐产品
文章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