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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调解申请再审民商事改发案件裁判要点|至正研究

至正研究  · 公众号  ·  · 2024-12-16 16:3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改发案件类案裁判要点”,特别是关于“不服调解申请再审民商事改发案件裁判要点”的内容。该裁判要点对几类涉及调解书生效后的问题进行了说明,包括:原审法院针对调解协议内容出具补正裁定、原审法院组织调解时的法律适用问题、未另行组成合议庭即独任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近亲属代为参与调解的情况,以及强制清算申请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调解的情况。这些裁判要点对如何处理和再审申请进行了详细解释。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对调解书生效后法院又出具补正裁定的处理。

当事人以违反自愿原则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审查补正裁定是否改变调解协议内容,是否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如补正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再审申请。

关键观点2: 关于原审法院组织调解时法律适用问题的释明。

法院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审慎行使释明权。不当释明导致当事人误解并接受调解的,如审查属实,应认定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情形。

关键观点3: 对未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发回重审案件的处理。

按照法律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如以独任形式审理并调解结案,属程序违法。对于确实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情形的,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审。

关键观点4: 近亲属代为参与调解及申请再审的处理。

近亲属代为参与调解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如未提交或伪造委托书,且未经当事人追认的,难以认定近亲属有权代理,应认定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符合再审情形。

关键观点5: 强制清算申请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调解的处理。

公司进入强制清算后,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参与调解。如法定代表人未经清算组授权即代表公司签署调解协议,属无权代表,符合再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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