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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香料香精作为复配食品添加剂原料的合规性探讨

FDA食安云  · 公众号  · 食品安全  · 2024-06-19 06: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江苏省部分企业在申请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时,使用食品用香料或食品用香精作为原料被审批部门拒绝的情况。文章详细阐述了生产许可审批部门拒绝的理由,包括食品用香料和食品用香精在复配食品添加剂中的使用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文章还解释了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以及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指出若允许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参与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构成,将造成产品属性归类和标识标注方法的混乱。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食品用香料和食品用香精在复配食品添加剂中的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的要求。

审批部门拒绝受理使用食品用香料或者食品用香精作为原料参与配方组成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的理由包括:食品用香精的定义、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产品属性归类和标识标注方法的混乱等。

关键观点2: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定义。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复配食品添加剂是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是混合物,不属于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

关键观点3: 相关标准和规定对于食品用香料和食品用香精在复配食品添加剂中的使用有明确规定。

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30616-2020)对食品用香精的定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规定以及《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食品用香料和食品用香精能否作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组分的复函》(苏卫食品〔2015〕4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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