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实务研究探讨了企业数据资产融资担保的构造路径、客体、形式及登记,分析了数据资产融资担保的规范构造,包括担保客体辨析、担保形式厘定、质权设立方式等。同时,讨论了数据资产质押担保的权利行使、担保实现及定价机制,包括出质人在担保期间对数据资产的可处分性、质权人交易风险的平衡、担保实现方式以及质押标的数据资产的识别确认与价值评估。最后,文中还指出数据资产融资担保的实践探索为立法提供了经验路径及规范参考,统一的立法规范亟待出台。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企业数据资产融资担保的构造路径
企业数据资产融资担保应以规范意义上的担保物权构造为建构路径,区别于企业信用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实践形式,将数据资产作为担保标的,数据持有权及数据使用权作为适格担保客体,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统合为数据财产权规范构造中的“数据使用权”。
关键观点2: 担保客体辨析
担保客体应区分为数据资产和数据权利两大类,区分担保客体与担保标的,数据作为担保标的,数据权利作为担保客体,且数据权利可进一步细分为数据持有权和数据使用权。
关键观点3: 担保形式厘定
数据融资担保采权利质押形式更为合理,与动产质权相区别,更类似于权利质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权利抵押路径虽符合《民法典》规范体例,但不符合数据作为担保标的的实际情况,且权利质押与权利抵押的设立形式趋于接近,因此权利质押更具合理性。
关键观点4: 质权设立方式
质权设立方式应考虑数据的无形性及可复制性特征,登记作为质权公示方式更为妥适,区别于“准占有”或权利凭证交付的设权路径。在数据资产移转、数据许可使用等数据交易采登记对抗主义的情况下,数据质押担保采登记生效规则更为适宜。
关键观点5: 数据资产质押担保的实现方式
担保期间出质人可转让、对外许可使用数据资产,但应设置衡平质权人交易风险的适用规则,以兼顾企业的融资效果及质权人的担保风险。可通过强制管理、“预处置”的缔约方式保障质权人的债权实现。同时,数据资产入表的认定标准可作为质押标的识别的借鉴参考。
关键观点6: 数据资产价值评估
数据资产价值评估应考虑数据自身特征对估值定价的影响,基于不同参考因素及动态考量思路选择适宜的估值定价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同时需关注数据的时效性、价值易变性特征,并引入动态监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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