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腾讯公司起诉快手平台用户播放《梦华录》和《庆余年》影视剧,索赔1.2亿。一审法院认定两案均构成侵权,分别判赔300万和260万。二审法院维持侵权认定,改判《庆余年》案判赔为975万,合计判赔1275万。文章还涉及平台义务、责任限定、赔偿认定等关键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腾讯公司起诉快手平台侵权播放《梦华录》和《庆余年》
腾讯公司认为快手平台用户播放《梦华录》和《庆余年》影视剧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向重庆一中院起诉索赔1.2亿。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两案构成侵权。
关键观点2: 法院对侵权认定的分析
法院认为技术本身不具有可责性,但平台基于逐利天性有开发传播技术的动力,但也可能忽略平台中的侵权行为。司法需要考虑技术发展现状和传播技术发展导致的利益失衡格局。
关键观点3: 关于平台义务
针对大量侵权形态,法院认为快手公司应提升治理技术能力,如采取过滤、拦截等措施进行侵权治理。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制止侵害行为的必要措施应限制在足以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和扩大且不会给网络服务提供者造成不成比例的损害的范围内。
关键观点4: 责任限定和赔偿认定
停止侵害民事责任适用于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仍在延续的情况。法院采用法定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相结合的方式,对两案进行精细化判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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