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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质押合同纠纷的裁判要旨精选

法学45度  · 公众号  · 法律  · 2026-01-27 08:4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转载自最高院的裁判摘要,主要介绍了关于质押合同纠纷的裁判要点,包括虽未签订质押合同但主合同中包含了质押条款、质押合同生效但未办理登记、应收账款已登记但不能特定化、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已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股权出质人主张该股权质押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等五种情况的裁判要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虽未签订质押合同,但主合同中包含了质押条款,应认定双方达成质押合意

虽然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独立的质押合同,但是主合同中包含了质押条款,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质押合意。

关键观点2: 质押合同生效但未办理登记情况下,权利人可在质押物的价值范围内向质押人主张违约责任

在债权人与质押人签订质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按照质权未设立的相关规定向质押人主张责任。

关键观点3: 应收账款已登记但不能特定化的,权利人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于质押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在判断权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时,不仅应对该应收账款是否登记进行形式审查,还应进行实质审查,如该应收账款不能特定化,则权利人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键观点4: 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善意质权人可请求债务人承担质押责任

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通谋创设应收账款并进行出质,质权人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且债务人也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性,质权设立后,债务人以应收账款不真实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观点5: 已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股权出质人不能仅以《债务确认协议书》和《股权质押合同》非其签署为由,主张该股权质押不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人已提供《债务确认协议书》和《股权质押合同》,且该质押合同所涉股权已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应认定债权人对该股权质押登记行为具有信赖利益。股权出质人无充分证据证明该协议和质押合同系虚假,不得以该协议和质押合同非其签署为由主张该股权质押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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