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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 北京知产法院:商标注册晚于他人著作权形成,其商标权不能对抗在先著作权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6-08 08: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裁判文书摘要。案件涉及福建省泉州视力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吉米吉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陈某1与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终审法院认为,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标权人的商标使用不得侵犯在先著作权,若存在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上诉人福建省泉州视力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吉米吉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陈某1与被上诉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因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产生纠纷。

关键观点2: 裁判要点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时间晚于他人著作权形成和发表时间,其商标权不能对抗在先著作权。商标标识若直接复制或实质性借鉴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即使该商标已获准注册,其使用仍可认定为著作权侵权。

关键观点3: 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视力保公司、吉米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巴布豆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陈某1对视力保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关键观点4: 涉案法条

涉及《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等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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