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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七十一)

天津市场监管  · 公众号  ·  · 2026-01-27 16:04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的第四章监察权限的第五节询问的相关内容的推送。主要介绍了监察机关对证人、被害人等人员的询问权限和流程。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询问的对象和目的

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对证人、被害人等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核实有关问题或者案件情况。

关键观点2: 询问的地点选择

证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在其工作地点、住所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也可以通知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特殊情况下需在证人提出的地点或调查人员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关键观点3: 陪送与交接手续

当调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或者证人提出需要由所在单位派员或者其家属陪同到询问地点的,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填写《陪送交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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