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该文章主要围绕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展开,杨某在漫游公司工作期间,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产生纠纷。杨某申请仲裁要求漫游公司支付赔偿金、加班工资等,仲裁委员会裁决漫游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漫游公司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经协商一致解除,漫游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漫游公司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协议》中的格式条款免除其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判决维持原判。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基本事实
杨某进入漫游公司工作,后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杨某申请仲裁要求漫游公司支付赔偿金、加班工资等。
关键观点2: 一审法院认定
双方劳动关系经协商一致解除,漫游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一审法院认为《协议》中的格式条款免除用人单位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认定该条款无效。
关键观点3: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协议》中的格式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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