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六个关于涉众案外人异议案件、商品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进城务工人员购买市区商品房、被征收人因征收补偿取得的权利、基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开发商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权利人以及虚构借款、房屋抵债关系提起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相关案例。法院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坚持实质解纷工作导向,尽最大努力化解执行衍生纠纷,降低争议进入审判程序的比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涉众案外人异议案件的处理
针对涉众案外人异议案件,人民法院在保全、执行查控财产时,应注意甄别财产现状,合理选择查控财产,实地调查走访有利于掌握实情,增强执行处置的正当性、合理性。同时,通过审执协同,做好群众工作,力争将纠纷化解在前端。
关键观点2: 商品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侧重于实质审查争议房屋是否关乎案外人家庭正常居住生活。司法审判须秉持生存权保障的核心理念,准确把握法律要件,实现保障基本权益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有机统一。
关键观点3: 进城务工人员购买市区商品房的问题
对于长期在城市工作、生活的进城务工人员,因居住需求在城市购买商品房,相较于金钱债权人而言,其权益具有优先保护价值。法院在判断购房人是否属于消费者购房人时,应着重审查购房人家庭基本情况,房屋对购房人是否用于居住生活。
关键观点4: 被征收人因征收补偿取得的权利的优先性
征收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以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的安置权利能否实现,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经济收入或者基本存续保障,应予特别保护。被征收人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签订征收补偿性质的协议,且用于征收补偿的不动产位置明确特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排除强制执行。
关键观点5: 基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开发商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权利人的权益保护
工程承包人基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开发商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权利人,可以排除抵押权的强制执行。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工程不动产折价协议应当合法有效,且折抵价款与市场价格水平相当。
关键观点6: 打击虚假诉讼的重要性
有不法行为人恶意利用执行异议之诉制度,通过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等行为提起虚假诉讼,企图规避执行。人民法院将加强落实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线索移送会商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司法制裁与刑事制裁,有力打击虚假诉讼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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