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聚焦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评审、年度计划执行、验收管理、日常监督检查等关键环节,提出具体明确的规范性要求。文章还构建了源头保护与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以促进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该政策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评审管理
采矿权人应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不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方案是采矿权人实施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活动的总体部署和基本依据。方案编制应符合矿山开采实际,体现保护优先、源头防控、统一规划、统筹实施、科学治理、公众参与等原则。
关键观点2: 年度计划执行和验收管理
采矿权人需依据方案总体部署及阶段安排,结合矿区年度开采计划、用地计划(含临时用地)以及生产实际等,制定并严格落实矿区生态修复年度计划。完成阶段或全部修复任务后,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关键观点3: 矿区生态修复的激励政策
政策鼓励采矿权人将废石、煤矸石、尾矿等一般矿业固体废弃物用于本矿区土壤改良、采坑及塌陷区回填等,并鼓励矿区内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的就地利用。同时,政策还提到了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指标流转使用等激励措施。
关键观点4: 矿区生态修复监督检查
政策强调加强矿区生态修复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信用监管和监督执法等方面。要求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全部修复任务,并加强修复后的土地管护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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