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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案例:董事费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5-08-13 12:23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大税一稽罚〔2025〕19号行政处罚事件,被处罚对象为斗善精密部件(大连)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公司进行了税务检查,发现公司存在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情况,涉及金额较大。公司被罚款并需补缴相关税款。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处罚信息

处罚相对人为斗善精密部件(大连)有限公司,处罚单位为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处罚金额为446,205.00元,处罚日期为2025年8月4日。

关键观点2: 违法事实

斗善精密部件(大连)有限公司自2018年8月至2022年11月,每月计提了管理费用—董事费,并隔月支付董事费给郑日宣。郑日宣是公司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金额较大。

关键观点3: 证据和违法行为类型

有相关证据证明斗善精密部件(大连)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行为。违法行为类型为违反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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