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是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对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等相关问题的解答,涉及到了香精、植物提取物等原料带入的致敏原标注要求、多个普通化妆品以套盒形式销售的标签要求以及“微晶”或“微针”类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解答。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化妆品标签中香精、植物提取物等原料的致敏原标注要求
文章中提到了对于香精和植物提取物等原料带入的致敏原,在化妆品标签中的标注要求。包括产品配方表中仅填写“香精”原料的,标签中如何标注;同时填写“香精”及香精中的具体香料组分的,又该如何标注。对于植物提取物等其他原料带入的致敏原成分,也可以参照上述规则进行标注。
关键观点2: 多个普通化妆品以套盒形式销售的标签要求
文章指出,已注册或备案的产品以套盒、礼盒等形式组合销售时,若组合过程不接触产品内容物,除增加组合包装产品名称外,其他标注的内容未超出每个产品标签内容的,且组合包装的标签信息涵盖内部各个产品的标签内容的,组合包装产品不需要重复上传标签图片。
关键观点3: “微晶”或“微针”类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
文章对于“微晶”或“微针”类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进行了解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若产品非施用于人体表面,则该类产品的定义超出化妆品的定义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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