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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形象创设虚拟人物构成侵权

科亮知识产权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11-28 16:16
    

主要观点总结

“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涉及一款智能手机记账软件。用户可创建AI陪伴者并与之互动。本案原告何某是公众人物,该软件未经同意使用原告姓名、肖像作为AI陪伴者,并允许用户上传原告表情包。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及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此案对虚拟现实中自然人的人格权保护及算法应用评价标准具有重要影响。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被告运营某款智能手机记账软件,用户可创建AI陪伴者并与之互动,涉及原告何某的姓名和肖像。

关键观点2: 主要案情

软件中出现以原告姓名、肖像为标识的AI陪伴者,被告通过算法应用,将该角色开放给众多用户,允许用户上传原告的“表情包”,实现“调教”功能。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

关键观点3: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关键观点4: 典型意义

此案明确了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对算法应用的评价标准进行了有益探索,对加强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格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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