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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以消灭债务为目的骗回欠条行为性质的认定20260101

要案备忘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6-01-01 10:1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关于被告人张某以消灭债务为目的,用练功券冒充人民币欺骗被害人王某交出欠条,进而撕毁欠条引发的争议。针对争议焦点,文章进行了详细评析,阐述了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观点,并探讨了该行为的犯罪形态是既遂还是未遂的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被告人张某收购王某所售玉米,因款项未结清,张某给王某出具欠条。后张某偿还部分款项,重新出具欠条后并未履约,王某索要剩余货款未果。某日,王某再次催促张某还款时,张某用练功券冒充人民币骗回欠条,王某当场发现后报警。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一:行为的定性

针对张某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属于民事欺诈,文章进行了论述。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成立要件,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关键观点3: 争议焦点二:犯罪形态的判断

文章对张某的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进行了探讨。认为应当以行为人实际取得对财物的控制权为标准,张某已经实际取得了被害人财物的控制权,因此构成诈骗罪既遂。

关键观点4: 法律依据及观点

文章引用了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支持其观点。同时,也考虑了张某的家人积极退还所欠货款的情况,认为这是诈骗犯罪后的量刑情节,并不影响诈骗罪既遂的认定。

关键观点5: 结论

综合全文论述,文章得出结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属于既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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