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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收受的名牌包后又收受现金,受贿金额怎么算?

风正巴渝  · 公众号  ·  · 2025-09-18 10:30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讨论了一起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涉及秦某收受名牌包后退还,再收取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及受贿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文章引用了三种观点,并阐述了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的理由。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秦某是国有公司A公司的副总经理,接受了请托人赵某的请托,并为赵某的公司提供帮助。秦某先后收受了名牌包和现金的贿赂。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对于秦某收受名牌包后退还,再收取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及受贿数额如何认定存在争议。

关键观点3: 第一种观点

认为秦某收受名牌包后主动退还不构成受贿,收取现金构成受贿既遂,受贿金额为40万元。

关键观点4: 第二种观点

认为秦某收受名牌包构成受贿既遂,受贿金额为23万元。收取现金与退包行为无关,受贿总金额为63万元。

关键观点5: 第三种观点(笔者观点)

认为秦某收受名牌包构成受贿既遂,但收取现金的行为属于交易型受贿。受贿数额应以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最终认定为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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