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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承担规则的实务解读——兼评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合同实务

天同诉讼圈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2-16 17:58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关于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承担的问题,包括债权人如何要求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目的性限缩、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多重转让情形下各转让人应承担的责任等。同时,也对新《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解读和分析。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债权人要求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方式

债权人可以通过先取得对目标公司的胜诉生效法律文书,再起诉股东及转让人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在现行法规定下,债权人不能申请追加未届期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关键观点2: 转让人恶意转让股权的责任

转让人在公司已经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即将无力偿还债务时将股权转让给资信能力较差的受让人以逃避出资义务的,属于转让人违法转让股权。在这种情况下,转让人应承担第一顺位的出资责任,而非第二顺位的补充责任。

关键观点3: 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目的性限缩

是否应对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进行目的性限缩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将该条目的性限缩为只有公司无法偿还转让人在持股期间产生的债务时转让人才承担补充责任。

关键观点4: 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溯及力问题

对于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是否具有溯及力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最高法院应修改规定该条不具有溯及力,因为规定该条具有溯及力可能会严重侵害当事人的预期。

关键观点5: 多重转让情形下各转让人应承担的责任

在多重转让情形下,各转让人是否应承担补充责任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只有在债权产生时持有股权的转让人应承担补充责任,其他转让人不应承担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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