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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巧莉: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要件的类型构造——以风险区分为视角|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1-21 18: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人工智能侵权问题,将人工智能分为禁用型、高风险和低风险三类,并据此提出不同风险级别的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类型。对于禁用型人工智能,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因其具有不可接受的风险;对于高风险人工智能,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以平衡技术发展和权益保护;对于低风险人工智能,应适用一般过错责任,以鼓励技术创新。此外,本文还讨论了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和因果关系证明标准,以及与传统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的关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类型化

将人工智能分为禁用型、高风险和低风险三类,根据风险级别确定不同的侵权责任类型。

关键观点2: 禁用型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

对于禁用型人工智能,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因其具有不可接受的风险。

关键观点3: 高风险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

对于高风险人工智能,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以平衡技术发展和权益保护。

关键观点4: 低风险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

对于低风险人工智能,应适用一般过错责任,以鼓励技术创新。

关键观点5: 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明确了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不同风险级别下的注意义务,包括事前审查、安全维护、算法解释等。

关键观点6: 因果关系证明标准

在人工智能侵权中,因果关系证明应采纳“关联性”标准,除非服务提供者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关键观点7: 与“避风港原则”的关系

讨论了低风险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适用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避风港原则”,并指出其不适用,但仍需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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