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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谈生意欠款4万,该找个人还是公司?

仙桃电视台  · 公众号  ·  · 2025-08-05 07:00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围绕一起通过微信洽谈业务引发的定作合同纠纷案件展开,涉及仙桃市某纸塑公司和某食品公司之间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职务行为,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仙桃法院审理了一起通过微信洽谈业务的真实案件,涉及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个人行为与公司职务行为的区别及法律后果。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及经过

杨某是某纸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某是某食品公司的股东。两人通过微信方式磋商定作月饼包装袋的规格与型号,施某向杨某支付定作款3000元,后发生定作合同纠纷。

关键观点2: 法院审理及判决

仙桃法院认为杨某和施某的行为均属于职务行为,定作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为纸塑公司与食品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食品公司向原告纸塑公司支付定作款41000元。

关键观点3: 法定代表人与职务行为的关系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由法律或章程规定,实施行为后的利益归属和是否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是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关键。杨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关键观点4: 法官提醒

个人在履行公司职务时,要注意明确是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尽量签署书面的合同或者协议,并加盖公司的公章。提供定作服务的一方也应当查明对方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并留存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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