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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同宇:论政府部门涉税信息共享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 中法评 · 策略

中国法律评论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0-25 06:06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探讨了政府部门在涉税信息共享中应遵循的比例原则,分析了纳税人基于其双重角色(纳税人角色和个人信息主体角色)所享有的权利,并提出了在立法和实施层面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建议。文章强调,政府部门涉税信息共享应遵循目的正当性、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原则,同时考虑纳税人的知情权、保密权、异议权等权利,并在《税收征管法》中补充相关规范,建立统一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政府部门涉税信息共享应遵循比例原则

政府部门涉税信息共享应遵循目的正当性、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原则,确保涉税信息共享行为的正当性。

关键观点2: 纳税人基于双重角色享有权利

纳税人基于纳税人角色享有知情权、保密权、异议权等税法上权利,同时基于个人信息主体角色享有知情权、查阅复制权、更正补充权、删除权等个人信息主体权利。

关键观点3: 立法层面需补充《税收征管法》规范

在立法层面,《税收征管法》应补充政府部门涉税信息共享中的主体、行为、责任等基本规范类型,明确涉税信息共享中政府部门与纳税人的角色定位,确立基于保护法理念调整权力—权利关系,并区分涉税信息提供者与使用者的责任。

关键观点4: 实施层面需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在实施层面,应充分发挥税收征管与个人信息保护二元机制的合力作用,推进统一平台建设,确立平台涉税信息共享筛选机制、实施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机制、完善平台间涉税信息自动比对机制,以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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