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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签订实习协议之名掩盖劳动关系之实?用人单位需承担法律责任

京法网事  · 公众号  ·  · 2025-08-07 15:51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大学毕业生在职场中遇到的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实习协议来规避劳动关系的问题。某公司与小李签订《跟岗实践协议》,但未明确约定核心条款如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等,引发劳动争议。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跟岗实践协议》在实质判断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可视为书面劳动合同。法院强调用人单位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保障劳动者权益。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文章背景介绍

正值毕业季,大学毕业生面临就业市场中的用人单位侵害劳动权益的情形。

关键观点2: 案件概述

小李入职某公司,签订《跟岗实践协议》,后发生劳动争议,小李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关键观点3: 法院裁判要点

法院坚持“事实优先”原则判断劳动关系,实习协议若具备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实质要素,且实际履行中体现权利义务关系,可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关键观点4: 法律提示

用人单位通过其他主体订立合同恶意规避劳动关系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法院不支持以“套路协议”侵害毕业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关键观点5: 法条链接

提供相关法律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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