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讲述了关于嘉茂公司股东陈云川与彭辉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涉及嘉茂公司是否应对陈云川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争议。裁判要旨强调了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时,约定公司为受让方的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提供担保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可能导致股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从公司抽回出资的后果,构成实质意义上的抽逃出资,因此该约定无效。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本文主要讨论的焦点是嘉茂公司是否应对陈云川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涉及嘉茂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强调公司为其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
关键观点2: 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担保合同或条款无效。
关键观点3: 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得抽回的规定。
彭辉与陈云川之间的股权转让约定,在受让方不能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形下,公司应向转让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导致股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从公司抽回出资,构成实质意义上的抽逃出资。
关键观点4: 法院对嘉茂公司对陈云川欠付彭辉的股权转让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约定认定为无效。
因为该约定既违反了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也构成了实质意义上的抽逃出资。
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摘要由平台算法生成,仅为信息导航参考,不代表原文立场或观点。
原文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为原作者并希望删除该摘要或链接,请通过
【版权申诉通道】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