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中关于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的内容,包括矿权整合、排土场治理、统一执法、矿山综合治理基金设立与监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设立与监管、露天煤矿采煤作业规范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统筹矿区矿权整合与治理要求。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实施矿区矿权整合,优化开采次序、开采方式、治理模式,淘汰布局不合理、生态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山。
关键观点2: 集中连片治理排土场。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相邻矿山统筹协调推动排土场集中连片治理,制定集中连片治理规划,科学确定治理标准和要求。
关键观点3: 矿山综合治理基金的设立与监管。
区人民政府根据矿山综合治理需要和财力状况,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资金,用于治理历史遗留无责任主体矿山。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治理,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进行运作。
关键观点4: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设立及监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采矿权人应当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户,建立专账,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等治理修复。
关键观点5: 矿山的开采规范与土地复垦要求。
露天煤矿采煤作业等应当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废渣处置应当符合安全环保规定。矿山闭坑进入维护期后,原矿山企业应当继续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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