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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认定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权利基础|附判决书

知识产权界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12-14 16:53
    

主要观点总结

网某科技(苏州)公司诉称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软件著作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网某科技(苏州)公司开发的软件受GPLv2协议约束,应公开源代码,其使用不侵权。法院认定网某科技(苏州)公司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侵犯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网某科技(苏州)公司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

网某科技(苏州)公司投资研发涉案软件,取得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开发过程完整记录,享有著作权。

关键观点2: 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

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开发被诉软件过程中复制并修改了网某科技(苏州)公司涉案软件的源代码,未经许可,侵犯了著作权。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定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定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共同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键观点4: GPLv2协议不侵权抗辩不成立

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基于GPLv2协议提出的不侵权抗辩被法院驳回,因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非合同纠纷,且没有证据证明网某科技(苏州)公司放弃著作权。

关键观点5: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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