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该文章讲述了吴静因考勤异常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案件。吴静因多次迟到、早退和旷工,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规定认为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合同。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审理,最终认定公司应支付吴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6,140元。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吴静于2015年入职上海某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了关于迟到、早退和旷工的处理方式。
关键观点2: 吴静的考勤异常情况
吴静在2020年9月存在多次迟到、早退和旷工的情况,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统计出吴静累计旷工达六天。
关键观点3: 一审法院的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不应将迟到、早退的行为直接等同于旷工,且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不能直接认定吴静旷工。同时,员工手册中关于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视为旷工的规定不具合理性。
关键观点4: 二审法院的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迟到或早退1小时视作旷工半天、3小时视作旷工1天的规定与客观事实相悖,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最终认定公司应当支付吴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6,140元。
关键观点5: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公司应支付吴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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