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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未投保交强险,车子存在安全隐患,雇员驾车肇事谁来担?

甘肃高院  · 公众号  · 甘肃  · 2025-11-14 10:39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审理过程。雇员李某受雇于张某,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朱某和苏某受伤。法院认定张某和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故责任认定,判决张某赔偿16万余元,李某赔偿20万余元,朱某、苏某自负部分损失。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受人雇佣的李某驾驶张某的三轮汽车执行工作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朱某和苏某受伤。

关键观点2: 事故责任认定

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朱某负次要责任。

关键观点3: 损失赔偿情况

朱某和苏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44万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等。

关键观点4: 赔偿责任划分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车辆投保义务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给车辆投保交强险,具有明显过错。李某未认真检查车辆安全性能,违法上路行驶,也存在一定过错。对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款,由张某与李某按照7:3比例负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结合事故责任认定,考虑到雇主对雇员的选任、监督、管理等方面义务,由张某、李某、朱某按1:6:3比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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